《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中國稅務總局近日起草《關于資源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下稱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稅務總局12日介紹,公告明確了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的扣減方法、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的辦理方式。
公告明確,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時,直接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shù)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時,相應的扣減方法也得以明確。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钡霓k理方式。納稅人對資源稅優(yōu)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公告公布了新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和《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并附了詳細的填表說明。